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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的处理意见

2011/11/21 1.8w 阅读 207 点赞

宿人社秘〔2011〕157号

各县、区人社局:

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问题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从男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以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已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的原则,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标准,补给差额。

3.未就业配偶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住院发票(已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应提供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清单,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二、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暂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三、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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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