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12〕48号
市就业局、社保局,埇桥区人社局,市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做好市开发区和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埇桥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埇桥区辖区和市直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就业局暂负责组织实施市开发区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开发区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接管;对市直已享受或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进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视同已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其未享受期满的政策可继续享受。市社保局、埇桥区人社局、市就业局负责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相关信息。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对市开发区、市直、区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实行统一认定标准。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经我市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8、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程序和提供材料
上述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就业和社会工作站(社区)提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一式份),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9、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残疾证及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社区就业和社会工作站(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审核,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同时录入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就业援助对象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就业援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其中符合1、2、3项情形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开发区辖区就业援助对象年审在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成立前由市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就业援助对象年审由埇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援助对象迁移
就业援助对象的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的,应按照迁入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县(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应对已认定的相关资料保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就业援助制度化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在局、街道、社区层层明确工作责任人;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申请程序、享受政策等,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认定。
(二)及时受理,规范认定
各级负责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受理,严格把关。社区工作人员要入户调查,切实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就业状况,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坚决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上报;街道、市就业局、埇桥区人社局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审核。同时,及时将认定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市就业局要加强对市开发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市社保局要加强与区人社局、就业局的联系,尽快通报市直已享受或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进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协助完善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内容。
附件: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