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发〔2011〕8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4号),为规范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特制订《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促进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成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市人社局负责人为主任,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相关部门、各县区下达。
第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基金预算调整因素引起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变动较大的,经市考核办公室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办法。
第七条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附后)。
对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获得市政府或省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增加5分;获得省政府或部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增加10分。同时对县区因失业保险工作不到位造成集体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酌情扣减5-10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按要求按月(季)向市就业局(征缴中心)报送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
(二)市就业局(征缴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市直、县区各项考核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报市统筹办。
(三)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于考核前按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初评,初评结果报市考核办。
(四)市考核办对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形成考评意见,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通报各县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列入人社、财政、地税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对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违规办理享受待遇、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失业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未实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失业保险金未按时足额发放,或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地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