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12〕161号
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埇劳社〔2009〕33号)等有关文件,现对我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一级、基层二级(县区属公立医院)、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2%、90%。
二、调整异地住院报销政策
大学生异地住院是指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住院。
大学生异地住院应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就诊医院应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异地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取消个人先自付5%,直接按市内同级别医院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三、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400元降至100元、200元、300元。
四、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管理
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已办理门诊大病治疗审批手续的,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当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门诊大病政策到埇桥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
五、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