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13〕181号
各县、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1〕1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康复
1、医疗康复项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皖卫农〔2011〕14号)。
2、医疗康复待遇。城镇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康复,比照长期慢性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康复,执行住院医疗待遇。
城镇参保人员需门诊医疗康复的,应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3、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全市职工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康复医学资质的医疗机构均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参保人员要在参保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参保居民为0—6岁残疾儿童,其部分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纳入条件、不予补偿范围、省定点康复机构、补偿标准、转诊、康复训练及报销流程执行皖卫农〔2011〕14号的规定。
2、市康复定点机构。为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让参保居民得到及时康复救治,促进医院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经研究,确定宿州市立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为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居民医保定点康复机构。
附: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1〕14号)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