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13〕10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3〕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93号)精神,切实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困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
2013年,各县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以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
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缓缴。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见附件2),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允许企业申请调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3年,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计算数额的,可申请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职工工资单等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2013年可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适当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
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前提下,2013年,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幅为30%。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13年内,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做好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工作
对2012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2013年可使用失业保险金向重点帮扶企业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享受对象为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执行时间为2013年内。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提交《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不裁员承诺书》(见附件5)、职工工资单、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缴纳失业保险等相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县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发放岗位补贴:
1.一次性发放:即按照重点帮扶企业2012年缴费数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给重点帮扶企业,并确定补贴资金上限额度,具体比例由各县区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大型企业,补贴比例可适当降低。
2.按月发放:由重点帮扶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计划,依照重点帮扶企业稳岗计划涉及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80%的额度确定月补贴企业资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总额不超过补贴资金上限额度。企业首次申请时应提供齐全的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以后每月只需提交《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度在岗职工工资单。
五、做好劳动者本地就业相关补贴工作
(一)鼓励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就地就业。
2013年,对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就业达到毕业生总量30%,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补贴。
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当地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7)、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材料。经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至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2013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市内企业就业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其中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标准给予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8)、《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技能等级证、毕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积极帮助企业提升职工技能。
2013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500、1000、2000、3000元补贴。补贴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按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监察局对各单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将实行按月调度,市也将进行按月通报。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服务困难企业,确保相关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规范操作。各县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细化操作办法,规范操作,及时受理审核各项认定和资金补贴申报,建立健全各项政策落实台账。新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降低企业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就业岗位补贴、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三)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和工作汇总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县区人社局和财政局每月5日(从5月份起)前分别向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报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政策落实情况表》(见附件9),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首次上报时间为5月5日)。当月政策落实未变动的,实行零报送制度,报送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各项材料上报时需同时上报电子版。请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于5月5日前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报送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
联 系 人:高 骏 联系电话:3052424(传真)
电子邮箱:szsjyk@126.com
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齐伟军 联系电话:3905930
电子邮箱:ahszsbk@163.com
市地税局
联 系 人:张祥志 联系电话:3915220
电子邮箱:596956460@qq.com
附件:1.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2.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3.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审批表;
4.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6.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当地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7.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8.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9.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政策落实情况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