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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2015/12/29 1.4w 阅读 93 点赞

宿人社秘〔2015〕221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为0.5%,其他单位可选择上述任一种费率;

二、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努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当基金累计结余出现支付风险时,由市人社商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停止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