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15〕28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全市按照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的75%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38元/人•月。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调整到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