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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2014/07/12 1.6k 阅读 115 点赞
宿人社秘〔2013〕60号
各县、区人社局,各技工院校:
为了科学有序、规范的做好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作如下通知: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宿州市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考评委下设办公室,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等。组建考评专家库,每次实施考评工作,均从专家库中随机选聘相关专业的专家人员参加考评委,负责相应专业技术条件的评审工作。
2、考评核准。按照《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试行)》的要求,制定《宿州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试行)》(附后)。全日制本科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报中评委可直接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考评核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教学教研的实习实践水平,全面提高技工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理论与实践课教师的教学、教研和教改善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工院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市技工教育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培训机构中申报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教师。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并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够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者,不能申报;
(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两年内不能申报;
(三)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两年内不能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年度连续5年考核合格之后方可申报。
(五)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的,3年以内不能申报。
第四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讲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技师学院毕业生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工(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4年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4年以上。
第七条 业务能力条件:
申报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规定参考类别和规定参考等级且成绩合格,或符合规定的有关免试条件;
2.按规定结合本专业教学、教研、技能革新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培课时及累计参培课时符合规定课时数及要求;
3.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较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技能,能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申报者须提供上一学年度由学校验印确认的完整详细的原始教案,并从申报专业课程中选出最能反映本人教学水平及特色的10课时教案,提交1篇有一定见解的本专业课教学经验总结;
4.教学工作量饱满,能贯彻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兼任学校领导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平均每周不得少于4课时,兼职行政工作的其他教师,平均每周不得少于6课时。申报人员均须提供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任现职期间5年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授课通知书等。
5.初级职务任期近2年内,承担1次以上(不得少于2课时)学校组织的公开教学或教学法演讲,提供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确认的公开课教案或演讲稿及3人以上听课考评记录和评价意见;
6.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工(国家四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7.初级职务任期近5年内,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或教改工作,并提供由学校验印确认的原始记录及有关证明;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在具备申报讲师1、2、3、4、5、7条件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工种)高级工(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初级职务任期近5年内发表2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专业(学科)学术性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且每篇论文不得少于2500字)。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省级以上具有“CN”刊号报刊杂志学术期刊理论版上的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在省以上组织的教学教研论文评选中获奖论文,可视同1篇论文。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破格申报技工院校讲师职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其中二项条件,并提供初级职务任期近5年内的相应材料:
(1)在省、部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材、专著或译著(每篇不得少于20000字);或在省以上组织的教学教研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
(2)因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或优秀的教学教育方法,在初级职务任期内使培养对象的相关水平达到国家或省级先进水平,如:全国比赛(竞赛)获得前十名,或获得全省比赛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获奖者的指(辅)导教师(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3)先进的教学方法被市级以上专家组鉴定并推广(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4)因教学教研工作受到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市政府表彰或奖励(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破格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其中两项条件:
(1)在实习实训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3)在实习实训教学一线工作中,为学校(校办企业)累计创收利润20万元以上;
(4)先进的教学方法被市级以上专家组鉴定并推广(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5)因教学教研工作受到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市政府表彰或奖励(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6)本人指导的学员有两人以上获市级技能竞赛前3名或有一人获省级技能竞赛前6名。本人在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获省级技能竞赛前6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第十一条 先取得助理级职务,后取得规定的学历,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4年。
第十二条 取得其它系列中级技术职务在教学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获“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与从事的教学专业(课程)一致或相近的学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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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