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2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我市高技能人才立足本职、钻研技术、多做贡献,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包括宿州市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市技能大奖)、宿州市技术能手(以下简称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市技能大奖每次不超过10人;市技术能手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成立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设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库,委员库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产生,市技术能手也可通过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选拔产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能大奖:
(一) 荣获“国家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且有创新成果。
(二) 被行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技术大拿等称号,享受相应津贴的技能带头人。
(三)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培养技师、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者。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术能手:
(一)取得县(区)技术能手或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2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
(三) 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创新业绩,并在传授技艺,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条 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再次参加市技能大奖评选。已获得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市技术能手评选。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中央、省驻宿单位可将经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申报市技能大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宿州市技能大奖申报表》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反映推荐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等情况的文字、音像资料;
(五)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
第十三条 市技能大奖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区)评审委员会和市直部门(行业组织)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三)将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市技术能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宿州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
第十五条 市技术能手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行业组织)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将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第十六条 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按照有关竞赛规则确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技能大奖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荣誉证书。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技能大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奖者所在单位对受表彰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其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所需经费和奖励资金从技能人才培训奖励基金中核拨。
第二十条 获市技能大奖或市技术能手称号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不得再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宿州市技能大奖申报表
二. 宿州市技术能手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