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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08/21 4.3k 阅读 144 点赞

宿人社秘〔2012〕179号

各县区人社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市直各企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防止部分企业虚增职工人数、虚列职工工资,偷漏企业所得税。

3、创新社会管理,整合相关业务办事程序;减少重复操作,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二、操作流程

1、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各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立企业职工名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方案。

2、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各企业应按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用工登记证;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7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文本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名册(含电子版)等相关材料,至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

3、核定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薪金发放情况据实填写《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表式附后)报人社部门进行审核,人社部门根据劳动合同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企业职工工资单,结合工资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分配方案,核算出上年度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必要时,人社行政部门可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审核工资薪金总额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职工名册(含电子版),其中包括:上年度新录用人员名单、辞职人员名单、辞退人员名单;

(二)企业全体人员劳动合同书;

(三)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单;

(四)《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一式三份。

上述(一)(二)(三)项材料均核查后,即退回企业;(四)项材料核查后,企业留存一份,交地税部门一份,人社部门备案一份。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共同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并报地税部门审核企业所有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作为地税部门核定企业上年度发放工资薪金总额的依据。

三、管理措施

1、劳动合同是确定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无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企业虚列、虚报,其工资总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所列“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须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所列“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保持一致;人数不一致的,以两表记录最少人数作为职工人数。

2、《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所列“应付工资薪金总额”应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所列“当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保持一致;“应付工资薪金总额”与“当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不一致的,地税部门将以两表记录最少数额作为企业实发工资薪金总额。

3、企业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的,地税部门不予接收申报材料。经告知,仍拒不提供《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的,地税部门将其列入当年重点稽查、评估范围,发现问题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4、每年6月底前,人社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对上年度企业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本实施办法操作的,及时通报予以整改;存在违纪等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其他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宿州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2、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3、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