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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10/18 9.2k 阅读 84 点赞

宿人社秘〔2012〕2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信委,市直各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总工会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人社厅、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27号)要求,为促进我市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共建和谐宿州、平安宿州。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开展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与职工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共建和谐、共享成果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

按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原则,创建活动标准分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两类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1、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并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

3、根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宿州市《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4、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时、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依法进行年检审批,没有违法使用童工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依法为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了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网络。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措施有序、落实到位,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积极开展劳动竞赛,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内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企业、工会、政府三方的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运作良好。街(镇)、村(居)和工业园区等基层社区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园区内大部分企业已组建了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发挥积极作用。

3、园区内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机制健全,无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四、组织实施

各企业和各工业园区要认真对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评审给予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则荣誉称号随即取消。

评审程序包括自查、申报、审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复查八个步骤。

1、自查。申报企业和园区应对照创建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及时整改完善。自查、自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无记名投票,职工(代表)综合满意率达80%以上视为自查、自评合格。

2、申报。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在自评合格基础上向本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自评报告。申报材料包括:职工(代表)民主测评情况,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集体合同文本审批情况等。

3、审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可深入企业或工业园区进行现场查看,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拟推荐为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工业园的,三方委员会一般应到企业现场考察。

4、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5、命名。经公示未发现问题,颁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牌匾,并予以命名。

6、复查。被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在创建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或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五、表彰激励

(一)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据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审的重要资料,对年内无群众举报的,可直接发放年审合格证。

(二)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依据《宿州市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施办法》,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部门不进行现场检查,直接依据企业提供材料出具《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审核表》。

(三)凡没有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企业不得评为“五一劳动奖状”。企业经营者不得评为“五一劳动奖章”。

(四)凡没有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企业经营者不得评为各级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评选工作。

(二)突出重点。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要抓重点、促全面、求突破。通过加强和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全面开展。

(三)严密组织。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活动要严格标准,不下指标,不搞照顾。同时,要大力宣传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典型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形成“用人单位关心职工权益,职工关心用人单位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注重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将创建方案、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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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