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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4/08/22 1.3w 阅读 481 点赞

 

宿人社秘〔2014〕21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上级部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经研究同意,现将《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1日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报告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工作目标、重要工作,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工作,关系我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2、省人社厅布置或要求完成做好的目标任务或工作、重大事项;

3、上级其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重点工作及重要事项;

4、全市人事人才、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5、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党建工作、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2、科级干部任免(含竞争上岗),本局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本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及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或变更等;

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单笔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其它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局党组会讨论决策事关单位全局的重大问题,对总体工作具有集体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党组集体决策的范围为我局党组成员,必要时扩大到其他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确定有关部门或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和讨论。中层以上干部(含竞争上岗人员)的任免,在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按照我局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局规章制度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关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党组会研究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分工组织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实行报告制度

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或机关党委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由局纪检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对不执行或不按照“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办事的,按照党内和公务员有关纪律处分(监督)条例等规定应追究责任:

1、属于个人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内或行政处分;

2、属于集体责任的,视情节轻重,责成领导班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限期改正,主要领导(负责人)做出书面检讨;党组会作出处分意见;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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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