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宿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抓好特定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特岗人员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水平。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2日
宿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录到基层(社区、乡镇、街道)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特定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定岗位人员,系按照安徽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文件部署,采取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招录到我市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对空岗补录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空缺岗位信息,组织实施特定岗位人员招录;指导县(区)落实特定岗位人员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 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定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负责协调用人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特定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指导用人单位按时为特定岗位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四)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特定岗位人员户籍、档案等免费代理服务工作;
(五)建立辖区特定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特定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有关报表;
(六)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特定岗位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按照市要求,做好特岗补录相关工作;
(八)完成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求,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法为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及时足额发放岗位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1650元/月;
(二)为特定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负责特定岗位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特定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四)按季度向县(区)人社部门报送特定岗位人员工作等情况,及时向县(区)人社部门报送年度考核结果;
(五)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发生时,及时报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六)负责特定岗位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七)帮助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在职期间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免费代理事宜;
(八)接受人社部门对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
第三章 工作期限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签订”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特定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特定岗位人员表现、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双方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纠纷处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后,可向市、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岗位补贴标准按每月1650元/人给予。省如有补贴标准调整,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按季度申报。岗位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由合同签订单位向县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经济开发区补贴资金向市人社部门申报)。申报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1)、花名册(附件2)、工资发放凭证;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花名册(附件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经查实后,将追回所有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新招录和2012年及2013年招录的公益性岗位大学生转岗人员。各县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