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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

关于欠费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保问题的通知

2015/09/25 1.6w 阅读 293 点赞

宿人社秘〔2015〕203号

各县、区人社局:

对因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退休人员个人要求补缴医保费用,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经批准退休,如因所在企业医保欠费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先补缴所在企业欠费期间职工本人医保费(包括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对补缴后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医疗救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按在职职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医疗救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