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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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2014/07/12 2.8k 阅读 84 点赞
宿人社秘〔2012〕1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1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2〕17号)精神,切实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困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困难企业2012年内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
各地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以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
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并提交《2012年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1),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月将《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2)报市局。
经批准的困难企业,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在岗月平均工资60%之和计算数额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2012年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3)、职工工资单等,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每月将《企业申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4)报市局。
经批准的企业2012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做好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工作
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金向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2012年补贴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额的35%。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略低于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岗位补贴执行时间为2012年底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提交《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5)、《不裁员承诺书》(一式四份,附件6)、职工工资单、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缴纳失业保险等相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困难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数额及当地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困难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具体人数,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审核批准,每月《将企业岗位申请补贴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7)报市局。补贴资金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直接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积极引导技能型人才就近就地就业
(一)鼓励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就地就业
2012年,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当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组织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其中组织就业人数达到毕业生总量30%的,给予每人500元的补贴;低于30%的给予每人不低于200元的补贴。
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当地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8)、《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9)、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材料。经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至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2012年,组织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工业企业就业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其中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按每人120元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补助。
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0)、《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技能等级证、毕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帮助企业提升职工技能
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办法按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六、适当降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率
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前提下,2012年,降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率,降幅为30%。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与财政、税务、经信委、教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主动服务企业。各县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皖人社发〔2012〕19号,宿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了解辖区内困难企业情况,全面落实帮扶企业政策,做到应缓尽缓、应补尽补、应降尽降。
(三)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细化操作办法,规范操作,及时受理审核各项认定和资金补贴申报,建立健全各项政策落实台账。
(四)及时准确上报。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从6月份开始,各县区于每月6日前将《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政策落实情况表》(附件11)、《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企业申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备案表》、《企业岗位申请补贴审批备案表》报送至市局就业科;各县区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于6月5日前报至市局就业科。(各项材料上报时需同时上报电子版)
联 系 人:高  骏
联系电话:3052424(传真)
电子邮箱:szsjyk@126.com
附件:1、2012年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2、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3、2012年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审批表;
4、企业申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备案表;
5、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6、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7、企业岗位申请补贴审批备案表;
8、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当地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9、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10、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11、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政策落实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