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在各地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12年3月,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按月上报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当期入库数据量达到1亿条,覆盖劳动者9100多万人,对外发布信息覆盖劳动者近9000多万人。但是,目前一些地方上报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还存在基础质量不高、重点群体数据不准、覆盖地市区县不全、不能支持统计分析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实现以实名制为基础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夯实就业监测工作基础
(一)加强基础系统建设。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6号)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本地区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信息系统和集中数据库,通过覆盖城乡的信息网络,尽早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的就业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
(二)加强信息系统应用。依托省级或市级就业信息系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使用统一的就业信息系统,或通过集中数据库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在经办各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业务工作时,均应实时将经办内容和结果在信息系统中记载,确保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信息及时准确记录到位。
(三)加强实名信息管理。各地要按照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各项业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化流程,以实现对各类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有效管理为目标,以各相关服务窗口为平台,依托就业信息系统,使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覆盖到每个服务对象,记录到每项业务经办,推动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实名制。
二、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就业监测数据质量
(一)加强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经办各项服务管理业务时,要注重加强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的录入管理。在对劳动者提供服务时,要将其民族、户籍、学历、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要通过与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信息系统间建立数据共享制度,及时更新就业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统一的省级数据中心,实现全辖区内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共用。
(二)加强就业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就业扶持政策手续等业务的具体流程,明确各业务间的逻辑关系,重点解决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间、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与各项登记认定间的关系问题。要采取在就业信息系统中设置各业务间逻辑关系、各级经办窗口严格执行就业管理制度、与社会保险和用工备案等信息系统比对数据的方法,实现各项业务数据准确无误和各业务数据间无冲突。
(三)加强统一证件发放使用。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以统一证件发放使用为抓手,依托就业信息系统,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全国发布相配套,为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政策提供支持。正在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地区,要将劳动者个人信息和就业失业状况等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并与就业信息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就业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支持就业监测统计分析
(一)解决监测数据基础质量问题。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的要求,重点解决就业监测数据中“指标内容为空”、“指标代码为错”和“三表间人员不一致”的基础性质量问题,以省份为单位,确保从5月份起,上报监测数据中全部消除上述基础质量问题。
(二)解决业务数据逻辑错误问题。各地要按照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三组数据的“组内连续关系”和“组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指导辖区各级就业部门对信息系统进行整体清理,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加强相关业务经办过程的工作管理,确保从6月份起,上报监测数据中不再出现上述逻辑错误问题。
(三)解决重点群体数据有效问题。各地要以切实反映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等三个重点群体实际人数为前提,指导辖区内各级就业部门全面梳理三个重点群体就业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做实业务数据,提高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与统计数据相比对,确保从7月份上报监测数据起,使本地区三个重点群体的监测数据与统计数据间差距缩小到±15%以内。
(四)解决个人基本信息不全问题。各地要指导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个人基本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在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服务、经办就业管理和政策享受手续时,均应及时准确地登记录入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确保2012年年底前上报的就业监测数据中,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空缺率低于10%。
四、加强就业监测工作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今年前三期就业信息监测情况通报,对本地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落实省级、市级、县级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时限要求,推动本地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专业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就业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好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就业服务管理基础制度建设、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组建由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当地就业信息系统开发商组成的专题工作小组,对本地区就业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梳理、分析,切实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建立调度制度,实施全程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辖区内各市(区)的情况,加强业务工作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指导,对就业监测数据总体质量水平实行工作调度制度。我部将按月向各地提供市级就业监测数据的质量问题分析和质量评估结果。
(四)树立先进典型,提高工作水平。各地要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推进各类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就业政策信息、接受公共服务信息全部纳入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率先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为提高就业服务管理水平和就业监测数据质量奠定基础。
(五)加强数据应用,开展统计分析。各地要将就业信息监测工作作为当地就业形势分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省为单位组织力量开展就业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重点统计分析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类型、特点、周期、规律和变化趋势等,为把握就业局势、提供针对性服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有力支持。
五、实行分类指导,加大监测工作整体推动力度
(一)以点带面,推动重点城市率先实现就业监测数据质量达标。我部将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市或区县,重点推进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指导其在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各项业务流程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就业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实现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工作全程信息化,确保就业监测数据质量率先达到《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试行)》(人社厅发[2011]40号)要求的各项标准。
(二)突出重点,推动重点省份率先实现重点群体实名制管理。我部将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推进就业工作实名制管理,指导其以辖区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为重点,以全面使用就业信息系统为手段,在登记认定、提供服务、经办政策享受手续、退出机制等方面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并总结推广重点省份在重点群体登记认定、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支撑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三)以用促建,组织开展就业信息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预测。我部将选择部分省市开展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统计分析示范工作,以带动和指导各地利用就业监测数据,开展相关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重点分析劳动者就业状况、失业状况及其特征特点,逐步开展劳动者就业失业分类统计和趋势分析,并探索建立与就业统计报表间的相互补充支撑机制,为就业工作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夯实基础,加强就业监测信息系统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将继续组织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实施工作。请尚未安装实施的省级地区尽快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于今年二季度完成系统安装部署。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就业监测信息系统二期开发需求调研,以扩充监测指标、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功能为目标,组织开发二期就业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在二季度举办全国就业信息监测业务技术培训班,对相关业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应用进行培训。
(五)完善机制,切实保障就业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我部将指导各地积极争取当地相关部门支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将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用于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01509
传真:010-84202509
邮箱:jyjc@mohrss.gov.cn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