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分别简称引智、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示范、推广功能,加速引智成果的培育创新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是安徽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受理全省国家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与审核,负责全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受理省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与审核;组织专家评估引智成果;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协调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
第三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定,须根据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分专业合理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发展综合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一般不重复设置。
第四条 被命名的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设立专项资金配套,为其发展提供重点服务;
(二) 帮助宣传引智成果及典型经验,适时推荐参加或举办经验交流、产品推介及成果推广会;
(三) 对培育、发展引智成果必须开展的聘请国外专家、派出培训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四) 优先向其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帮助推荐合作伙伴;
(五)可获推荐参与国家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评审,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有关成果评奖活动;
(六)国家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还可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各项支持。
第五条 申报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有负责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队伍;
(三)示范、推广的成果必须是通过引智,经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并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具备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和能力;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适于开展示范推广。
第六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评审程序
(一) 申报: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省主管厅局的引智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初组织申请单位填写《安徽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安徽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格式见附件),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二) 审核: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省主管厅局的引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 评审:省外国专家局根据主管业务处室筛选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提交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引智成果的先进性或典型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价值及前景;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水平,宣传、示范、推广的能力。参加评审的专家通过投票产生候选单位;
(四) 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外国专家局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省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名单。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被命名基地和单位的名单,授牌和颁发证书;
(五)国家引智基地、示范单位一般由省外国专家局在省级省引智基地、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第七条 获得批准的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
(二)积极推广引智成果或示范引智工作的典型经验,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必须履行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义务,并通过经验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优惠提供产品或推广种苗等方式促进成果的示范、推广;
(四) 认真实施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按时完成示范、推广任务;积累并报送示范、推广工作的文字、图片、光盘等材料,积极参加协作网工作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电子网站的建设;
(五) 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市引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省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自动终止。五年后如需继续保留命名应重新提出申请,履行复审程序。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考核评估,了解省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发展情况。对不履行义务、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省法规的省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视其情节,对其提出告诫或撤销其命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