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的管理,完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引进人才项目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人才项目必须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提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 引进人才项目按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常规项目、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专家来源类别,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专家组织项目是指通过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合作的外国专家组织向项目单位推荐专家的项目。非专家组织项目是指通过其他渠道寻找专家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省外国专家局是全省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二)编制全省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三)组建引进人才重点项目、示范推广项目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四)审核、审定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项目;
(五)督促、检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引进人才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五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在引进人才项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和年度计划建议;
(二)协调、落实本地区、本单位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
(三)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跟踪、总结和评估;
(四)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五)负责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等。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征集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要求,审核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计划,形成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申报建议,并按要求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七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在受理引进人才项目时,应指导项目单位认真填写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或附件6 ),必须对申报项目单位的条件、所申报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引进专家的必要性、预期达到的效果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专家组织项目需在每年8月中旬之前通过“网上洽谈系统(EO系统)”进行申报,省外国专家局在8月底之前审核完毕,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项目单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寻找合适专家,自行寻找有困难的,可委托省、市外国专家局代为寻找。
第九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应使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简称项目软件)。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公函;
(二)由项目软件生成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或附件5);
(三)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
(四)电子文件。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引进人才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立项:
(一)申报。项目单位申请引进人才项目需请3名以上同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专家初评意见按要求填写在项目申请表评审意见栏目内。
(二)初审。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初审。初审通过的引进人才项目汇总后,按第九条规定的方式报省外国专家局。
(三)审核。省外国专家局根据主管业务处室筛选审查申报项目情况,对全省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质量、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申请经费规模等。
(四)评审。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以及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已列入国家重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技术攻关等国家计划的项目和连续支持的项目除外),需经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上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为本行业领先技术、引进人才的必要性以及在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立项。评审通过的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确定立项。
国家外国专家局未能立项,但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确需实施的项目,由省外国专家局立项。
第十一条 加强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由省外国专家局及时下发。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的引进人才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受理和一次立项。因特殊情况少数需要调整或补充项目,必须在每年的9月15日以前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经同意立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总结
第十四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收到省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后,应及时转发给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形成重要引智成果,应及时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五条 专家入境后的中转接待由项目单位安排。专家机票原则上购买经济舱。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要有专门领导负责,配备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翻译协助专家工作。
第十七条 在引进人才项目中,要加强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要保护专家的权益和人身、财物安全。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中尚未完成的项目,第二年仍需执行的,应在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中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格式见附件4或附件8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及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整理本地区、本单位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总结,并用项目软件汇总后于每年12月中旬之前报省外国专家局。总结材料应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引进人才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或附件7 )、每个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使用项目软件生成。
第二十一条 对不报引进人才项目总结的单位,省外国专家局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和执行管理、资金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等,按照《安徽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