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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5/06/18 1.9w 阅读 315 点赞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51号)精神,解决创业者资金难题,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

(一)放宽借款人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严禁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挂钩。

(二)放宽贷款限制条件

1.取消经营期限限制。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借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2.扩大反担保范围。各地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自然人担保范围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同意后,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3.降低反担保比例。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贷款的30%。

二、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和使用

(一)发挥担保基金效益

各地要在留足代偿金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并将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要将担保基金存放数额与贷款发放金额挂钩,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二)规范担保基金划转

各地要规范银行划转担保基金的条件及流程,未经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三)明确不良贷款代偿比例

各地要明确不良贷款的代偿分担比例,对出现的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

(四)建立诚信记录

人社部门要在部门网站、乡镇(街道)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站对贷款回收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

三、创新担保贷款工作思路

(一)扩大经办银行范围

各地要通过竞争方式扩大经办银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探索将财政资金的存储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挂钩,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

(二)探索其他方式担保贷款

各地可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整合、利用类似担保基金或单独筹集资金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为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四、强化工作推进

(一)精心组织新政策实施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已被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列入2015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落实新政策为抓手,精心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附件1)。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银行部门,按新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各环节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按照新的政策要求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各级工作平台场所、发放宣传单、张贴等载体和方式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及流程等。全市各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时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纳入培训内容。要多渠道公示各单位受理部门和受理人、政策咨询电话等。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人社部门要做好贷款推荐对象的统计,建立贷款推荐对象基础台帐;经办银行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担保基金代偿的统计,建立健全各类基础台帐,并及时反馈给当地人社、财政及人行部门。原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及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仍按季度报送。同时建立月度报告制度,从四月份起,各地人社部门于次月3日前报上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表(附件2)和工作开展情况等至市人社局就业科(联系人:高骏,联系电话:3052424)。市将适时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附件2.doc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15年3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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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