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发〔2015〕2号
转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完善特岗开发和管理长效机制。
二、切实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省空岗补录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各地上报空缺岗位信息,组织实施特定岗位人员招录,指导各地落实特定岗位人员相关政策待遇;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按照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做好特定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协调用人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特定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按时为特定岗位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特定岗位人员户籍、档案等免费代理服务工作。建立辖区特定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特定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有关报表。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特定岗位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市要求,做好特岗补录相关工作。
三、建立特岗人员薪酬待遇调整机制。从2015年5月起,各地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我市市辖区最低工资(目前930元/月)2倍的标准执行。今后特岗人员工资随我市市辖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四、健全特岗人员管理台账。各地要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布置和推动、管理、报表、政策落实、会议、宣传等方面文字和图片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健全相关基础台账。
五、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根据实际,结合《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上工作要求,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于6月15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市人社局备案。原市人社局和财政局下发的《宿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宿人社秘〔2014〕303号)不再执行。
六、及时上报特岗人员有关情况。各地要于每月月末前向市人社局报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表》(所属地区填到乡镇、街道,特岗人员与主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在表后做备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