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人行合肥支行、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省人社厅、财政厅、人行合肥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
(二)贴息贷款政策内容
经过认定的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取得商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在企业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标准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同时符合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和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程序
1、认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附件3)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无需全员参保);
人社部门核查,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证明》(附件4),《认定证明》有效期为2年。
(四)对自行申请并获得商业性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五)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并且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的,再次申请贷款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可继续申请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305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