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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税收优惠申报政策

2015/07/09 6.5k 阅读 53 点赞


一、申报对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实施自主创业人员。

二、申报流程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毕业证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税款减免顺序和额度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履行完申请程序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即可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法〔2014〕743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按每户每年9600元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四、税收减免备案管理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地税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市本级受理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业务咨询电话:3052424

附件: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