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11〕19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2011年,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列入民生工程实行目标考核,各县、区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早做安排,紧抓不放,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的规定执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大力开展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为企业用工做好服务。 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是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的服务与分类指导,进一步拓展企业职工培训的新思路,开辟企业职工培训的新途径。鼓励有培训能力的企业申报开展自主培训,经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培训补贴直补到自主培训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作用。要注重把握劳动合同签订,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培训项目的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能否促进技能提升等节点,防止以岗代训和走过场。 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严禁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 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采取打卡形式发放的,由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1、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经办机构。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实地核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询访并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要健全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管理系统,网上公布农村劳动者培训政策、定点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情况,培训补贴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及培训申领程序。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季度网上公布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 2、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每年认定或复核一次。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或复核,认定或复核的结果于年底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市直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王涛、梁波、肖莉、杨爱芹、王永,经办窗口设在劳动大厦3楼301室(宿州市胜利路375号),联系电话0557—3044569。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农村劳动者 技能培训 通知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