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这部与矿产资源法配套施行的行政法规,以五大制度创新直击矿业领域长期存在的“圈而不探”“生态修复欠账”“矿业用地难”等顽疾,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条例》共八章79条,与矿产资源法保持一致,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实现了五大制度创新。全链条保障资源安全。《条例》将国家资源安全置于首位,明确战略性矿产目录动态管理,以遏制“圈而不探”为核心,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矿业权管理市场化法治化。完善出让方式,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协议出让严格限定,紧缺战略性矿产优先招标出让。明确探矿权5年一期、最多续期3次,采矿权最长30年,稳定市场预期。取消不合理转让前置门槛,保障合法流转。生态修复终身追责。设立生态修复专章,明确采矿权人是第一责任人,“谁损毁、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多元化破解矿业用地难。明确矿业用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矿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分级分类闭环监管。构建分级分类、闭环监管机制,建立开发利用水平评估体系。细化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战略性矿产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强化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
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全球矿产资源格局深刻调整,国内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协同压力加大。《条例》紧扣保障资源安全、规范开发秩序、守护生态底线、优化营商环境四大核心,细化上位法制度设计,填补实操空白,解决了长期以来规则碎片化、权责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详细解读。在矿业权取得与转让方面,紧缺战略性矿产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情形禁止转让,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从绿色矿山建设、“三率”国家标准制定、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推广、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四个维度作出安排;在生态修复方面,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修复义务不因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落实“边开采、边修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持续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