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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10/27 1.8w 阅读 463 点赞

宿人社发〔2010〕19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0〕12号)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规范实施市级统筹工作,制订《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0〕12号)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规范实施市级统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下达,同时抄送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基金预算调整因素引起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变动较大的,经市考核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办法。

第七条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附后)。

另外,对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获得市政府或省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增加5分;获得省政府或部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增加10分。同时对县区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到位造成集体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酌情扣减5—10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按要求按月(季)向市社保局报送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

(二)市社保局具体负责各县区每月(季)各项考核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每半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三)各县区于每年终对本地全年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市每年年中、年底对各县区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社保局负责对各县区上年度养老保险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础工作考核评分,并进行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各县区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各县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列入县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对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违规办理退休、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 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金未按时足额发放,或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地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