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发〔20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等四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联合拟定了《宿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宿州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宿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重点。
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1—10级,特别是1—6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同时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2.对已参保的企业,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一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二是企业要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3.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是指老工伤人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原则上以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老工伤人员年龄段计算,50岁以下按二十年、50岁以上(含50岁)按十年计算一次性趸缴费用。各县区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一次性应趸缴的费用。
(三)补助资金分配。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办法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执行省有关规定。
(四)做好政策衔接。
1.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2.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力争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3.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含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作步骤
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将工作方案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工作方案对工作重点、工作进度、资金分配、资金筹集、政策衔接、目标责任及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安排。
2.县区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县区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31前报市四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11月)。
1.落实责任目标。4月上旬,四部门与各县区政府签署《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
2.上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牵头根据省补助办法及金额,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等共同研究补助县区资金的分配方案。
3.协调解决单位保障和其他渠道保障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四部门以及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协调解决单位保障和其他渠道保障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问题。
4.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顺序上,按照无保障、已参保企业、其他渠道保障、单位保障顺序进行;对未参保企业,4月底前,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县区要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支付、管理工作,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5.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各县区从4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向市推进小组办公室上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各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9月—12月)。
1.认真总结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11月下旬,市四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为彻底解决老工伤问题,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随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牵头成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和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指导协调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牵头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协调解决纳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按时完成。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老工伤问题,由各县区政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四部门对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强化部门职责。
1.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纳入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县区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测算分析,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待遇得到长期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2.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做好资金审核管理工作。
3.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审核确认已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4.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地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
4月下旬,市四部门将对各县区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各渠道资金筹集到位情况;二是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落实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对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进行严厉查处,及时反馈地方政府,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