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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2 7.9k 阅读 319 点赞

劳社〔2005〕6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最低不得低于60%。 

    三、本《通知》自2005年10月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补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九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