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秘[2001]300号
合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l--4级工伤职工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合劳险[2001]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7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l-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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