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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5/07/05 1.1w 阅读 217 点赞


一、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2);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税收减免额度

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了申请程序后,在3年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民办非企业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民办非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元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税收减免备案管理

1.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企业、民办非企业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时,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汇算清缴时申请扣减企业所得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涉税审核证明》。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市本级受理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业务咨询电话:3052424

   附件: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2.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附件1.2.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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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