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服务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服务流程
劳动者携带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0557-3030265 投诉电话:0557-304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