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须于年度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我局根据《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办法》(宿政发〔2011〕4号),参照《关于贯彻<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了《关于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于8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市人社局就业科,无意见也请反馈。我局将在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文稿修改完善,并拟于下周联合相关部门会签下发。
电子邮箱:szsjyk@126.com
附件:关于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关于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81号)文件精神,根据《宿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办法》(宿政发〔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各县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历年结余基金统一上解到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其中:历年结余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定期存款的,存款到期解付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上解到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二)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647号)等相关规定,各县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当地国库上划至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市级国库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县区经办机构按月上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分别拨付市失业保险支出户和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市下拨基金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区支出户。
(四)年末,市、县区失业保险支出户利息及未使用资金应分别转入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利息及未使用资金应全部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年末,市本级支出户、县区财政专户和支出户余额应为零。
二、各县(区)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从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落实。
三、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