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17〕6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领域落实脱贫攻坚规划、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实施安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同时预防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切实巩固脱贫成果。
二、明确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支持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摸清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贫困人员参保续保。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保险费期限可延续到2020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资助。
(二)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情况,在国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时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效增加老年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选高档、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从2018年起全省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缴费档次。对代缴人员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
(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积极组织贫困人员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借助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摸清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等文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确保困难人员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7年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全面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351”、“180”政策,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将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减轻其就医垫资压力。
(六)完善落实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发挥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助推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深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帮助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最大限度恢复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适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依法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七)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每个村级基层平台至少配备一名社会保障专管员。通过政策吸引、待遇提升等方式,保持经办人员队伍基本稳定。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保经办人员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贯彻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健全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全面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医保全程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规范服务。巩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成果,提高在线结算率和准确率,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质量。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把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深入宣传政策。各地要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围绕群众关切,突出重点内容,切实把社会保险扶贫的具体政策原原本本地向老百姓讲清楚,调动其主动参保积极性。要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引导其主动参保,持续缴费。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形成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尽快建立省级扶贫、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互,进行全省比对,提升数据质量,为各地提供更加便捷的经办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