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镇职工养老险〔2019〕10号
市本级各参保企业、个人: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2019年4月30日下发了《关于确定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9]6号)后,多数参保企业、个人已按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2711.24元/月)至300%(13556.22元/月)之间申报调整了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仍有部分参保企业、个人未及时调整、重新申报。为及时完成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参保个人权益,请需要调整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个人,务必在2019年7月26日前按下列办法抓紧据实完成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
一、参保企业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3396.35元的,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后,可以重新对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在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重新选择2019年5月和6月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联 系 人:张磊 徐姗姗 苏蕊
联系电话:0557-3021630
地 址: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淮海西路219号)
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2019年7月10日